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制度建设

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学校文件 > 正文

武汉工程大学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11  发布者: 点击阅读数: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武汉市《关于深化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武政〔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学校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移到生产第一线,改进生产工艺,形成创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研究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执行学校任务以及完成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产品、设计等。创作、研发并完成有关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或团队统称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 学校成立武汉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相关政策,全权对学校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科技工作和产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学校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科技处、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对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与产业化、大学科技园建设等活动提供经营服务,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

成果完成人自主进行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等所得净收益,可以按照不少于95%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成果完成人拥有,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有约定的从约定,若未进行约定,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以荣誉权参股,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的5%;如涉及学校品牌(公司名称或产品标识中含有工大、化院、微特等)的,其股权占作价入股形成的10%。其余的股权归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应明确研发创新团队人员之间的股份关系。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为实施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第六条 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对成果完成人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以财务投资的形式进行投资持股,并可以根据与成果完成人的约定逐步按原始投资加当时的银行定期利息部分或完全退出,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回购权。

第七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学校可以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学校拟放弃其享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在放弃前1个月通知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愿意受让的,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学校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一般情况下,学校对未进行成果转化的职务发明提供3年的授权专利维持费用。3年后,经告知,职务发明人不愿意自行缴纳专利维持费用的,学校转让给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科技成果使用、处置,职务发明人不得再主张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收益。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自行转化科技成果的,应与学校协商签订合同,明确成果完成人与学校的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的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收益分配由成果完成人在研发团队内部按照公开透明的方式共同协商确定。

成果完成人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前,应当填写资产处置备案表,连同处置合同复印件报学校存档备案。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以合同规定的属于学校的资产处置收益,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和统一会计核算,其中:现金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同时核销相应的无形资产账面余值。

第十条 学校科技人员(含兼任院、系、所等二级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含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岗创新创业。经学校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新创业,保留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以返回学校。具体的离岗创新创业考核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制定。

学校支持有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尤其是研究生)进行创新创业,学校在创业空间、创业课程、创新创业基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在读大学生可休学在鄂从事科技创业活动,创业实践按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具体的大学生休学考核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牵头,联合研究生处制定。

第十一条 为推进高层次产学研工作、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学校设立“兼职产业教授岗”,从企业行业聘请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管理专家到学校任教。“兼职产业教授岗”的岗位设置与管理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业岗”,鼓励成果完成人创办与学科紧密相关,且由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持股的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离岗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可纳入特设岗位管理,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学校将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竞聘上岗的重要条件,优先聘用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科技创业岗的设置、离岗专职创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等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实行创新创业科技人员特殊评审,对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单独设定工作量考核指标,突出科研成果转化后形成的产值、利润和经济效益或成果被政府采纳应用、获奖等的考核权重,不硬性规定教学工作量要求,逐年提高社会服务与推广型职称评审占教师职称评审总数的比例。

在职称评聘或其他相关考核中,学校教师、学生作为发明人的,与其研究领域或相近专业的授权发明专利与SCI文章同等对待。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政府有关创新项目或奖励的,予以优先推荐和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转让和产业化工作,积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与体系。

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中提取适当比例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特殊贡献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学校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创业孵化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和项目孵化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孵化器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学校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孵化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科研团队结合地方经济、区域经济的需求,依托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出资,与地方政府、企业联合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实体。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同创新实体的设立、运行等,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科研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选派、任命开办科技实体或经营管理科技实体, 在其任用期内可享有该实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实体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规定执行。凡学校各类知识产权,未经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或变相对外转让或投资。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