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第173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各种资产。按照投资方式不同划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主要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学校对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院科技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通过其实现的投资。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归属学校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及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主要包括非投资型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长和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以《武汉工程大学非常设机构及设置》文件为准。
第五条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议事决策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二)向化院科技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行使相应职权;
(三)研究提出拟由学校集体讨论决策的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和建议方案;
(四)按照规定权限论证向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财政厅报批学校有关经营性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等事项;
(五)核定化院科技公司核心目标任务。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设在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处长兼任。经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按照经资委要求全面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对化院科技公司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四)按照资产属性,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
(五)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经营性资产提交经资委审议处置,整合资源、通盘考量、统筹谋划、科学管理,推进学校资源开发、运作工作;
(六)根据《武汉工程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负责做好会议的议题征集等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将涉及“三重一大”的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策,向相关单位(部门)或企业下发会议决定、纪要等,并督办执行;
(七)做好经资委会议资料和文档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所属企业均转入化院科技公司管理,化院科技公司代表学校管理投资型经营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代持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二)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
(三)搭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作平台,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及科技企业孵化的服务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按照经资委部署,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和房产的规范化管理、功能定位、规划调整,构建土地和房产科学管理体系以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五)办理所辖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的划转、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按照经资委部署,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第八条 投资经营性实体指化院科技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
(二)负责引进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重组、股权设置、人员安置等工作;
(四)接受主管部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资办负责对投资型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等。
第十条 专项登记是指经资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化院科技公司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考核是指事前经资委核定化院科技公司的经营目标,事中经资办监督化院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事后学校对化院科技公司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经资委对化院科技公司经营目标的核定应依照如下程序:
(一)每年年初,化院科技公司应根据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向经资办预报本年度经营目标;
(二)经资办根据化院科技公司上报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核准其本年度的经营目标,并报经资委审批。经营指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上缴利润等。
第十三条 经资办对化院科技公司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督包括经营监督、投资监督和财务监督。
(一)经营监督。根据对化院科技公司事前核定的核心目标任务指标,经资办要对其经营活动定期进行分析,监督化院科技公司完成和落实经营指标任务。化院科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贷款需求的,应上报经资委审核。
(二)投资监督。化院科技公司与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同时,化院科技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控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金额总量不得超过其净资产规模的50%。
(三)财务监督。化院科技公司须按月向经资办提供财务报表,按年度(下一年度2月底之前)向经资办提供财务状况说明书。经资办根据上报的财务报表监督化院科技公司的经营活动和上交利润情况。
第十四条 对化院科技公司的考核工作由学校按《校级重要工作检查考核方案》执行。
第四章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非投资型资产出租出借贯彻“统筹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代表学校对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学校重大项目和公共资源出租出借的管理。学校各单位(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出租出借项目负有主管责任。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的类别包括: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实物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资产出租出借的收入应当全额收缴国库。
第十七条 学校富余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有下列情形的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属于征迁范围内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材料主要包括: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国有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近两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凭证等。
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于60日内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正式合同、租金上缴凭证等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公开邀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整体或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报告提供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二十条 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下或年租金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由学校自行核准,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备案。
短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的出租出借,由学校自行审批,年终将出租出借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审核会签按《武汉工程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6〕1号)执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况,合同期需超过三年的,须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变更、提前终止,也应当办理报批手续。合同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由学校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原合同已到期,在新的批复还没下达的情况下,可以签订过渡性协议。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三条 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还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
各单位(部门)应督促承租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合法用工,保证资产出租出借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由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负责及时录入和更新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另行规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化院科技公司和投资经营性实体的经营管理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维护国有资产安全。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提高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对化院科技公司和投资经营性实体的经营管理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追究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已调任其它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追究责任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武汉工程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决策的科学、民主和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是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议事决策和综合管理机构,代表学校行使经营性资产所有者职权,履行学校所投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经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主任由资产经营与产业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所议事项和所做出的决定不得超过学校对其的授权范围;
(二)以管资本为主,促进经营性资产的有效整合、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服务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三)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条 议事决策范围
(一)根据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实施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细则;
(二)研究提出经营性资产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方案,部署改革、规划等重大工作,并研究和决策主要事项等;
(三)履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出资人职责,行使股东职权,听取工作汇报,指导和推进校办企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审议并决策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和投资性经营实体提交的“三重一大”议题;
(四)审批学校经营性资产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方案,审批学校经营性资产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决策;
(五)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等进行监管,审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年度目标,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办法等;
(六)组织、协调校内外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点支持孵化本校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培育新产业、引领新技术;
(七)研究审议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需由经资委协调、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经资委的工作程序
(一)经资办受理经资委职责议事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二)经资办对拟决策的议案进行收集整理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经资委主任;
(三)经资委主任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四)经资办将会议通知和议题材料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报告经资委主任批准并告知经资办;
(五)经资委全体会议由经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召开;
(六)经资委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对于主任认为需要投票表决的事项,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数达到应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视为有效。
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事项或议案,经资委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需及时做出决定的校属企业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七)经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参会委员审阅签字,由经资委主任审核后签发。
(八)经资办负责对经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经资委主任、副主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经资委会议资料、决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资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八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经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九条 经资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授权经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