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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1  发布者: 点击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工程大学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工大资产〔2018〕3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开发和利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明确”的无形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负责“三重一大”问题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条 学校实施“综合管理、归口管理和使用管理相结合”的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综合管理是指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产权和价值实施管理;归口管理是指对学校各类具体无形资产实施归口管理;使用管理是指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无形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备查账;

(四)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汇总及监督检查;

(五)参与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评估备案;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主持学校利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管理细则;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三)提报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及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的管理,并对带有学校校名、标识等特定纪念品的制作、开发和经营进行监管;

(二)科技处、学报编辑部、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武汉化院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经营性开发、使用管理,负责对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武汉工程大学监制(研制)”或“武汉工程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与科研有关的侵权行为查处,其他侵权行为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查处;

(四)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的审批管理;

(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英文网络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域名领域的管理;

(六)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三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通过自创、购置、受赠、调拨等形式形成或取得各类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形成的无形资产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权属。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二)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的权利;

(三)著作权(版权):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四)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资料、技能、知识等;

(五)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经营权: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七)校名校誉:学校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使用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的能力;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计划财务处登记入账。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无形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发挥其功能的能力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外购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有关的支出;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三)作为整批资产中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四)学校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费用、代理律师费等的支出确定,专利权等权利获得后的后续维持费用不计入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六)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七)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无形资产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授权(许可)经营、转让等营利活动。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使用无形资产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向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并附送相关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送经资办审核备案,必要时,报学校经资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如需评估的,由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经资办审核;

(四)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将向相关方收取的费用上缴计划财务处;

(五)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六)计划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七)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等整理归档,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纠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调解,或请求有关部门予以仲裁或诉讼。

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二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相关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四)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报相关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报损处理,学校计划财务处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注销。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已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对学校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划转)和报废无形资产的,计划财务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

第六章 无形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账,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设明细账,计划财务处设分类账和总账,经资办建立备查账,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账簿和表格。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账一次,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账。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依法维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建立无形资产维权制度,防患于未然。加强宣传,增强师生员工无形资产维权意识。对发现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的潜在风险,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对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且对学校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通过法律维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无形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