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常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武汉工程大学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五条 会议成员为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可视情况列席会议。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教学各院(部)主要负责人可以在研究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参会人员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委办公室,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党委办公室主任向未到会的常委通报情况。必要时可召开常委扩大会议。
第六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议事范围有: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学习传达上级指示、决定、会议精神,研究决定贯彻执行的措施。审定报送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提交全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四)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代会和全委会重大决议的办法和方案。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研究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众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和学校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授予或推荐的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按规定权限研究决定对犯错误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十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决策,重要项目立项。
(十四)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年度预算执行中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追加或调整。
(十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六)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七)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准备和确定
第八条 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职能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议题申请”里提交,并附会议材料(汇报提纲),应包括议题简述、调研论证情况、制度政策依据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等内容,经列席部门会签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进行汇总,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议题中凡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的校领导与其他分管校领导充分协商。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九条 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一)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平台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二)属于学校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议题,应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
(四)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有关规定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六)凡属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须依照《武汉工程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进行会签,征求学校法务等相关部门意见。若是对原办法进行修订的,须说明其异同。
第十条 议题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在提交前须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汇报材料”的统一要求和格式拟稿。会议原则上不研究汇报材料准备不充分的议题,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十一条 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根据需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将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酝酿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相关议题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必要时由分管校领导作补充说明,部门其他负责人不再进行补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学校主要领导可就议题作说明,但一般应最后表态。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会议对议题充分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常委对议题进行逐项表决。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宣布会议决定。对于有较大争议的重大事项,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五条 议决有关事项时,分管校领导一般应在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校领导报告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应形成文字性资料。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事项,党委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向主办单位下达《武汉工程大学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督办单》。会议作出的决定,除涉密事项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请假未参会的领导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由一位常委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常委的同意,提请上会复议。未经复议的决议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的督促落实,每学期向书记汇报决议落实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个人意见与会议意见不一致,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尊重并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二十一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以及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常委会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违反保密纪律,擅自外传或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依纪予以追究,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工程大学工作规则》(校党〔2008〕2号)中关于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