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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1  发布者: 点击阅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差旅应如实填写《武汉工程大学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节约差旅费开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应由分管的校领导批准,各学院(部)党政负责人中一人出差,需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党政负责人同时出差,需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批准,各类会议差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因出差任务紧急路途较远,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便的,应事先申请,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按相应同程火车票价标准报销。从科研课题经费开支的,由课题组负责人审批;课题组负责人的由科技处长审批。

三、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席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五、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坐豪华旅游车(船),并应以最短路线往返。

六、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据实报销。

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因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应在出差报销单上填明乘坐出租车往返地点、经办事由,经审批人签字后报销。出租车费报销必须从严控制。

七、工作人员从事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活动时的出租车费用可在课题经费中报销。

八、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确需自带车辆,须经学校办公室批准,且发生费用低于同级别人员城市间交通费,经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其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一、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二、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实践、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类工作队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住宾馆或饭店的,必须经派出单位领导批准,且不得超过本人职级标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二、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团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学习中断期间(如寒、暑假)不予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七条 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通讯等费用。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会议通知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尽量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因各种原因遗失车船票,能取得因公出差与到达时间以及所乘交通工具、住宿标准证明材料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及证明人签字,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可按标准报销;对虽能证明出差,但无法确认所乘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的,火车按硬席座位票价计算,轮船按四等舱位票价计算,长途汽车按普通车型票价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限额进行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超标部分自理;实际住宿费高于限额标准的,其超标部分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在武汉市内参加会议的,主办单位要求必须住宿的,住宿费按本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十八条 经组织批准赴外地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学习结束后的往返差旅费,按规定报销。进修、学习期间未经批准往返的差旅费不予报销。进修、学习时间每满一周年,可按享受探亲待遇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的旅费,除此之外,不再报销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出差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由有关部门根据多报的额度所适用的行政处罚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武汉工程大学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校财〔200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武汉工程大学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出差线路及交通工具

预计天数

预计经费金额及经费渠道

部门(学院)领导审批意见

校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湖北

800

480

320

100